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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4/8 8:45:09 人气:807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0]3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监督职责,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拟改聘的还应当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并就续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由于特殊原因公司管理层认为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会,并告知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该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目前或拟任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形成的相关决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形成的书面意见和相关决议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本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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